根据不同商品分别采取不同的衡器,如天平、台案秤、轨道衡、地中衡、料斗秤等进行计重,称衡器计重。各种衡器都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,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和按照规定操作。选用衡器还应适合所衡商品重量,恰当的衡量值掌握在250d到大称量值之间(d为衡器小分度值),以确保计重结果的准确性。
由于衡器的精度有一定的技术限度,加上感观方面的局限性和衡重时环境条件影响,衡器所得的重量结果,往往不能反映**的真值。因此,在国际贸易习惯中,对衡器计重的结果,允许有一定的合理误差。检验部门规定衡器计重的允许误差为不超过实衡结果的+0.2%。根据定量包装商品、固定净重商品、标明重量商品、销售小包装商品、非规格重量商品以及散装商品等不同包装类别和不同的具体情况,分别采取监视衡重、抽查复衡、全部衡重等方式进行重量鉴定。
外贸合同规定以公量、干态重量计价的商品,要在计重的同时抽取样品化验其水分,按规定操作,计算其合同要求的商品重量。例如棉花、羊毛、生丝等商品,一般要以干净重和标准回潮率核算公量。

